市局21-014号船舶所有人(当事人):
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公(私)行罚决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附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3456202。
特此公告
江门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