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21-005号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10月7日8时许,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在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水闸口内河查获一艘“三无”船舶,疑似为改装后在水上帮“大飞”加油木船(自编船舶号:蓬江21-005号,船舶总长12.9米,船舶型宽2.4米,船舶型深1.2米,主机:1台无标记)。经查,上述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2022年1月17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通知你到我单位协助处理,但在法定期间内你未能前来处理。经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做出认定为“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船舶联合认定表》、查获蓬江21-005号船舶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一、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蓬江21-005号船舶予以没收。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邮寄、留置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人: 李警官、周警官 电话:0750-3833199。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