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洲21-002号、睦洲21-003号、睦洲21-004号、睦洲21-005号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8月19日,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黄布村查获1艘非法改装船壳(自编号:睦洲21-002号,艇身颜色灰色,艇长12.1米,宽2.7米,深1.3米,无主机)。
2021年9月1日,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向村查获2艘非法改装船壳(自编号:睦洲21-003号,艇身颜色蓝色,艇长14.5米,宽2.8米,深1.3米,无主机;自编号:睦洲21-004号,艇身颜色灰色,艇长13.8米,宽3米,深1.4米,无主机)。
2021年9月7日,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渡口所附近查获1艘非法改装船壳(自编号:睦洲21-005号,艇身颜色蓝色,艇长10.4米,宽2.4米,深1.1米,无主机)。
经查,上述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2021年9月23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通知你到我单位新会区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但在限定期间内你未能前来。经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做出认定为“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船舶联合认定表》、查获睦洲21-002号、睦洲21-003号、睦洲21-004号、睦洲21-005号船舶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一、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睦洲21-002号、睦洲21-003号、睦洲21-004号、睦洲21-005号船舶予以没收,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人: 张警官、李警官,电话:0750-6286991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