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21-004号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10月2日,我大队组织警力前往鹤山市辖区主要路段进行设卡截查,在鹤山市九江大桥附近路段查获1艘非法改装大马力快艇(自编号:鹤山21-004号,艇长14.5米,宽3.5米,深1.4米,5台主机)。经查,上述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2021年11月15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通知你到鹤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协助处理,但在限定期间内你未能前来处理。经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做出认定为“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船舶联合认定表》、查获鹤山21-004号船舶。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鹤山21-004号船舶予以没收,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人:刘警官 林警官,电话:0750-8829298。
鹤山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