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隆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昌隆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新型材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昌隆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新型材料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汇源三路南侧、万兴路东侧,占地面积33231.0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60000吨新型材料(其中包括30000吨丙烯酸树脂、 2000吨水性丙烯酸乳液、1000吨硅基水性树脂乳液、4000吨配套稀释剂、3000吨聚氨酯涂料、2000吨环氧树脂涂料、1000吨水性聚氨酯涂料、10000吨水性聚氨酯油墨、6400吨水性丙烯酸油墨、600吨配套用固化剂)和年分装销售二甲苯825吨、甲缩醛525吨。
二、受我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确定合适,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基本清楚,环境现状和生态调查资料较翔实,评价技术方法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会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营运期环境跟踪监测,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江门市新会古井新材料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江门市新会古井新材料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执行《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表2间接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限值、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江门市新会古井新材料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者;其中丙烯酸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直接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较严值。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树脂生产废气与罐区小呼吸有机废气收集后合并经RTO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溶剂型涂料、水性油墨、水性涂料生产废气以及灌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RTO”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水性油墨生产废气、实验室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DA003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热水炉、备用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经DA004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危废仓废气经密闭抽风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5排放,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废水处理设施中调节池、混凝沉淀池、厌氧池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6排放,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区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B.1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或交相应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
(六)做好罐区、危废仓、树脂车间、涂料车间、丙类车间、仓库、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厂区须确保事故应急废水储存能力不少于 847.64立方米,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及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广东昌隆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新型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VOCs≤9.992吨/年、氮氧化物≤0.561吨/年。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新会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1月2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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