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21年10月1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公告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关于购买“2021年2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的社会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开询价的公告》存在采购说明不充分和质控比对项目需要更改,现补充说明和修正重新公示。凡有意参加的合格供应商,请于2021年10月28日17:30之前将相关资质材料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tsshjjcz123@163.com。另外,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17:30之前投标的供应商相关资质报名材料均有效,无需再重复递交材料。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为保证台山市20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数据的有效性,防止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和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两厅35号文)等文件的要求,拟对承担2021年台山市20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实验室比对监测,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特制定本比对监测方案。
二、依据标准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373-2007)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三、实施方案
拟公开选取1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与台山市20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一起开展4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根据《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 2.5.5(4)实验室质控指标体系,表2-5-3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室间精密度要求以评价检测数据的可信度。
采样要求:两家比对监测单位同时分别对各个监测点位开展采样工作;
监测点位:各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排放原监测点,并在进入集水井之前的污水管网设点。如入厂污水管道为多路汇入,则在进入集水井之前最后一个污水汇集口设点,如无汇集口,应分别采样;
监测频次:2021年11月、12月的上旬和下旬分别开展1次,一共开展四次实验室比对监测;
比对项目: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四、样品保存要求:
采样后确保水样温度保持在0~4℃。在运输过程中,用黑色塑料袋或保密性较好的箱子保存样品,避免光照。根据《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水样保存方法如下表1:
表1 地表水和污水保存方法
注:(1) G为硬质玻璃瓶;P为聚乙烯瓶(桶)。
建议采样监测分析方法:
HJ 91.1-20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68-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6-2013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1-2013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五、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所用仪器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废水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373-2007)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六、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 2.5.5(4)实验室质控指标体系,表2-5-3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室间精密度要求。
(二)评价要求:
表2 比对监测要求
七、监测任务
对辖地内的纳入监测范围的镇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方案要求开展采样比对监测,数据报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名单详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关于购买“2021年2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的社会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开询价的公告)
八、数据报送
每月监测结果于次月10日前报送台山市环境监测站。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关于购买“2021年2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的社会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开询价的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