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富艺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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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伍美海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睦路28号厂房D(自编E)
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但均未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环罚字[2019]19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环罚字[2019]19号).pdf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