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美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3DMK4XW
法定代表人:左迅贵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33号地麻一工业区内1号厂房(一址多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3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固化工序未能在密闭空间的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通过排气管排放到外环境,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