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9]第11号
当事人:邓国洪(江海区国永小吃店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1PL0HXC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南苑一街2号,2号-1,4号首层8-11 L-M;11-13 L-P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经营。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1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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