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9]第3号
当事人:江门市外海仕春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080355912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地址:江门市外海镇大草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6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污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925mg/L、色度16000倍,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值:化学需氧量80mg/L、色度80倍)。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9]第J010700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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