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9】24号
当事人:江门市镐镐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8J003D
法定代表人:区铨添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6号125、126、127、128、129号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东北面1m处边界环境噪声为54 dB(A),西南面1m处边界环境噪声为66 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50dB(A)。
上述事实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19-02]038号)、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