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36号
当事人:黎在兵(江海区黎兵烧味快餐店的经营者)
注册号:440704600204049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汇源街2号137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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