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38号
当事人:江门申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3985061XJ
法定代表人:卫保龙
地址: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金星路19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9月18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09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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