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56号
当事人:华福涂料(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08062962
法定代表人:CHONG CHEE KWANG
地址:江门市金瓯路30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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