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3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新丰皮革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194058269H
投资人:林学志
地址:江门市礼乐新丰村南船滩外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5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在你(单位)工业废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41.9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标准值:10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25006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6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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