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28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87904379G
法定代表人:钟凯君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永宁路十八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7月23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在你(单位)工业废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15.9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值10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724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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