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57号
当事人:江门诺华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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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更生
地址:江门市东宁路7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1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你(单位)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总氮浓度为35.1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标准(标准值:20mg/L)。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Z062100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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