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20号
当事人: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42015400018
法定代表人:杨文廷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沙洛围地段内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6月13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外排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在你(单位)O2点位的外排无组织臭气浓度浓度为7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13003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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