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11号
当事人:江门市德顺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9212604C
法定代表人:陈均达
地址:江门市礼乐镇江礼公路西新丰百果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17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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