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21号
当事人:江门市明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940283172
法定代表人:谭共同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麻三工业区金星路189号A幢二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组装包装电池组项目。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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