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12号
当事人:叶章胜(江门市盛海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08160770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江镇坪上村4组5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20日,我局在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的相关人员在位于江门市五邑路新民大桥滘头侧(臻业混凝土旁)的车场内对槽罐车(车牌号:赣C R9628,挂车号:粤J 5996挂)进行了清洗,期间利用清水对该车辆的槽罐进行清洗期间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后流入麻园河。我局已现场分别对该车场的下水道接入口、停车场下水道出口、停车场后方农田旁的河道入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320005号)的数据显示,你(单位)相关人员的清洗槽罐产生的废水中CODCr浓度为366mg/L,氨氮浓度为42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存在超标排污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320005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