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22号
当事人:江门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6980756XQ
法定代表人:刘法先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21号地东南工业区(二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在你(单位)污水总排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96mg/L、铜14.8mg/L、镍38.1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11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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