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13号
当事人:江门市教育印刷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1939240304
法定代表人:陈贺权
地址:江门市礼乐新民橙围工业区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6月22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