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16号
当事人:江门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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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法先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21号地东南工业区(二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存在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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