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27号
当事人:江门市百恊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13U4U61
法定代表人:古锡禧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睦一路118号2号厂房(自编02B)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8月1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6608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0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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