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23号
当事人: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42015400018
法定代表人:杨文廷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沙洛围地段内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3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外排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在你(单位)O2点位的外排无组织臭气浓度浓度为7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1300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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