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21号
当事人:江门市华彩塑料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193929085W
法定代表人:陈伟文
地址:江门市江南新村5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该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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