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16号
当事人:叶章胜(江门市盛海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08160770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江镇坪上村4组5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0日,我局在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的相关人员在位于江门市五邑路新民大桥滘头侧(臻业混凝土旁)的车场内对槽罐车(车牌号:赣C R9628,挂车号:粤J 5996挂)进行了清洗,期间利用清水对该车辆的槽罐进行清洗期间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后流入麻园河。我局已现场分别对该车场的下水道接入口、停车场下水道出口、停车场后方农田旁的河道入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320005号)的数据显示,你(单位)相关人员的清洗槽罐产生的废水中CODCr浓度为366mg/L,氨氮浓度为42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存在超标排污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320005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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