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12号
当事人: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889495
法定代表人:黄健华
地址:江门市高新西路1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6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7年期间存在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焚烧电路板设施擅自焚烧电路板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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