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8]第8号
当事人:官振华(江海区振宏玻璃制品厂的经营者)
注册号:440704600148205
经营者:官振华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睦路东侧(礼乐街道乌纱村长茂围礼东工业园)自编C2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2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配套建设有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玻璃切割生产加工。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5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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