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8】9号
当事人:陈艳梅(江门市江海区合兴硅酸钠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740826983M
经营者:陈艳梅
户籍所在地:江门市外海镇沙津横龙脊山工业区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月4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我区高污染禁燃区内,生产期间燃烧炉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组织没收你(单位)的高污染燃料设备,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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