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7】7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大和电器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89497017X
法定代表人:袁树发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8月21日,我局陪同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标准排污口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56.3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821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0.05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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