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4号
当事人:夏长飞
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9055416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芝麻镇观音寺村朱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江海区连海路一带巡查时发现你擅自在该处倾倒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丢弃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保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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