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3号
当事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60333J
法定代表人:BEPPE FUMAGALLI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云沁路15号1幢1层、2层、3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注塑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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