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8]第1号
当事人:江门市外海仕春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080355912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地址:江门市外海镇大草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堆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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