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排查,江海区暂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42号)第三条之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特此说明。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