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函〔2018〕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江环〔2017〕147号)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做好上级环保、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现拟开展组织申报2017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申报单位必须是江海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环保设备设施完善和运行机制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环保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的单位。本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为: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原件备查),并将纸质申报材料直接报区环境保护局受理: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的“一企一方案”;
3.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
4.综合整治实施情况核实表(见附件3);
5.项目合同和发票;
6.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金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并出具意见--组织会审确定补助项目及分配额度--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截止(材料4-5可在完成整治后再补充)。
(二)地点:江海区环境保护局4楼污染控制股(联系人:李丽丹,3861097)。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方案”评 审 意 见 表;
3、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核实表。
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