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7]第1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迪索家用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5920261XY
法定代表人:谭剑辉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星路191号3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增设的除油清洗工序已正式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新增设的除油清洗工序。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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