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字【2017】9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星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78991012
法定代表人:KAZUHIRO MATSUURA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金星路399号B栋1、2、3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污染防治设施,焊锡、干燥、注塑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440670231156241035009908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13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3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