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7]第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杰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7307405U
法定代表人:李斌斌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6号2幢厂房首层(自编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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