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罚告字[2017]1号
当事人:江门市美信达人造皮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8597923X
法定代表人:陈美珍
地址: 江门市外海镇七东横洼路段
2017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污染防治设施,反应釜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
联系电话:3861389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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