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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优美科长信表面处理技术(江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
江环验〔2017〕22 号 |
20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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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750-3502000,传真:0750-3502000。
联系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编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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