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近日,江门市政府以“江府〔2017〕1号”文件印发了《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部门职责中,共涉及41个部门156项职责,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各项环保职责等。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考核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利于打破以往环境保护多头管理,多重管理、权责不一的局面,有利于落实各方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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