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海环改[2016]第4号
当事人:江海区维纳斯酒庄(经营者:李晓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4UYJ412K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翠园里5号至5号之五首层8-9H-M+1.565M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夜间排放标准50dB(A)。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120200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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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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