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6】02号
当事人:江门诺华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12806
法定代表人:黄更生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东宁路7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5)第J1112001-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109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10144067023924103500900001,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