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75号船所有人:
近期,本单位在海宴镇公角码头、北陡寨门、北陡望石口冲口、北陡部队码头海域、荣德船厂对开海域、上川岛大湾海域开展执法行动时,发现10艘涉嫌涉渔“三无”船舶(船舶具体参数及照片见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和《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五条“执法机构在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所有的船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75号,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78号至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79号,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81号至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85号,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87号至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船舶权利人可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船舶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台山大队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接受调查。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主张权利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对上述船舶依法予以没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50-5574717
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岗湖路198号
附件: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清单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9月29日
附件:
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清单
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175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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