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财税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并提交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上传至省阳光政务平台对应企业模块。
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受理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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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政务平台”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2  |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如《营业执照》等)  | 
            1  | 
            1  | 
            纸质、电子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
3  | 
            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
4  |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近三年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  | 
            1  | 
            1  | 
            纸质、电子  |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  | 
           |
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1  | 
            1  | 
            纸质、电子  | 
            社会组织  | 
           |
6  |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 
            1  | 
            1  | 
            纸质、电子  | 
            社会组织  | 
           |
7  | 
            研究开发活动材料  | 
            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8  | 
            有效知识产权材料  | 
            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 
            1  | 
            1  | 
            纸质、电子  | 
            行政机关(知识产权部门)  | 
           
9  |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 
            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10  |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  | 
            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11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  | 
            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12  | 
            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 
            1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  | 
           |
业务流程:
(一)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分别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 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完成注册。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只在“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企业如为有效期内高企,或为高企培育库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在政务平台填写“高企运行情况登记表”,未及时填报的企业,补充填报后才可填报高企认定。
(三)现场核查
科技部门需对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并提交市科技局。
(四)推荐申报
市科技局在政务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传对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完成网上推荐申报,待省认定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
(五)纸质材料提交
市科技局在政务平台上推荐申报后,企业打印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
办理时限: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按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服务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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