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改价格函〔2025〕41号
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江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5〕929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和规范各类涉企收费项目,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按时更新发布。
(二)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江有关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进一步建立完善涵盖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常态化公示。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本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各级垂直管理单位相应建立。
(三)各县(市、区)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收费政策,对本地区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参照市级做法,全面部署本地区完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发布工作。相关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及收费场所公布已完善更新的本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三、加强评估论证并动态更新目录清单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按规定动态更新。市、县(市、区)各部门根据收费政策、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市、县(市、区)各部门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清单格式编制发布清理规范后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及编制说明附后)。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江有关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在2025年9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县(市、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在2025年10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二)市、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涉企收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持续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要加强对市、县(市、区)制定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的抽查,确保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到位。
(三)请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江有关单位总结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收费单位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情况,各县(市、区)总结县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情况,分别于2025年10月10日前、2025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XXX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